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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助飞天使·点亮梦想——贫困脑瘫患儿
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管理使用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助飞天使·点亮梦想——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助飞天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红办字〔2009〕124号)、《河北省“助飞天使·点亮梦想——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飞天使基金是河北省红十字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河北省中医院为帮助贫困脑瘫患儿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特定用于贫困脑瘫患儿的医疗救助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三条 助飞天使基金的来源:
(一)省红十字会、省中医院分别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四)资金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向助飞天使基金捐赠的捐赠者,捐赠资金到账后,应当向捐赠者开具专门捐赠收据。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助飞天使基金主要用于贫困脑瘫患儿的医疗救助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一)资助贫困脑瘫患儿家庭;
(二)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的宣传动员;
(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四)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执行和管理的必要工作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金使用依据“总额控制、量力而行、协议执行、绩效考评”的原则执行。
(一)定点医院将年度救助计划报省助飞天使基金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筹集资金情况,初步确定救助贫困脑瘫患儿数量。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病情更为严重、家庭更为贫困、申报时间更早的脑瘫患儿。
(三)定点医院与受助贫困脑瘫患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在治疗过程中,双方应遵照协议执行。
(四)定点医院每次治疗贫困脑瘫患儿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并及时做出绩效考评。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助飞天使基金的使用申请由定点医院受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申报及确定救助对象。
(一)申报。贫困脑瘫患儿在定点医院检查确诊,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由定点医院提供的《河北省助飞天使基金申请表》,也可在省红十字会官网下载。
(二)审核。定点医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儿进行筛查,按照《河北省“助飞天使·点亮梦想——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初步确定救助对象。
(三)审批。定点医院对初步确定的救助对象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的救助对象。
(四)救助。根据确定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与贫困患儿监护人签订救助协议,进行治疗。
(五)评估。定点医院对贫困患儿的治疗适时进行评估,做好备案。
第八条 助飞天使基金由省红十字会依据相关协议向定点医院拨付。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助飞天使基金由省红十字会负责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核、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确保助飞天使基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条 助飞天使基金设专项科目,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助飞天使基金的募集收入及使用情况,由省红十字会通过官网及印发白皮书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助飞天使基金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审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助飞天使基金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向省红十字会、省妇联和政府监督部门报告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河北省助飞天使基金申请表
患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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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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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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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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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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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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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A.农业 B.非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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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电话 |
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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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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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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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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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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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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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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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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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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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医保 |
城镇医保□ 新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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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 |
元/年 |
家庭人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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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低收入家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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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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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红十字会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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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 意见 |
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需一式二份,患儿监护人填写完毕并盖章后交至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汇总后报省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