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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3年04月10日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部室。各类财政性资金、省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经费、接收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各部室应当配合财务室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对财务室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活动应当以完成工作任务、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坚持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各部室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的关系,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七条 年度预算采取财务和业务相结合,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由办公室统一编制,业务经费的预算由业务部根据工作任务和特点,向财务室提出年度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方案,财务室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审核,经会领导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由财务室统筹编制年度预算支出方案,经各部室确认并细化资金使用计划和采购计划后,报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各部室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发生预算变更,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财务室应当对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并实行单独核算、分类管理。对财政补助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科目、内容、程序进行申报、领拨、使用、核销,并按照预算级次和功能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他非财政资金,按拨入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的拨付和日常开支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财政性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接收捐赠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函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预算、无审批文件、无约定的特殊支出,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经费审批额度。各项经费支出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自下而上逐级审批权限审批。资金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直接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后,报专职副会长审批;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等大宗物品的购置,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采取支出审批事项事前以《衡水市红十字会公文呈批签》的形式请示、事中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提交党组会通过和事后票据报销相结合的原则,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后,由专职副会长审批;非经常性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采用三家以上询价确定供货方并提交党组会通过;本级项目的设立及支出,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提交党组会通过。

(二)差旅费的审批。工作人员出差, 填写出差申请,经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核后,报专职副会长审批;出差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等,根据《衡水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衡财行〔2014〕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最后由财务室进行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的审批。各部室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应当由各部室提交购置设备申请,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采购。

(四)招待费的审批。公务接待按照我市有关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客人数。特殊情况的招待,由专职副会长确定。

(五)工会经费的审批。由办公室提出支出意见,按经费审批权限报会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三公经费”的管理。根据省政府《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冀政[2013] 56号)的要求,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一)外事活动经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外事活动经费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 11号)等文件要求规定规范使用,专款专用。

(二)公务接待、公务车运行维护经费,按照《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实行事前预算制度。按照市财政局《衡水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衡财行〔2014〕5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承办部门应当制定会议(培训班)计划和经费预算,经财务室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应当附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财务审核报销规定

(一)报销程序:经办人申请→财务人员初审→主管负责人审核→专职副会长审批→财务室报销。

(二)审核的规定

1.财务室应当从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开支和未经授权领导审批的支出,不予报销。

2.超出国家标准和范围的开支,一律自负。特殊情况的须报专职副会长批准。

3.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审核、审批。对于未按程序审批的,财务室有权拒绝报销。

(三)报销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在办理报销手续时,经办人应当向财务室递交真实的原始凭证,并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经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1.财务报销票据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且带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签章,票据书写规范,大小写一致,项目填写齐全,没有涂改,签字必须完全符合规定,不许代签,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经办人缺一不可。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用途,报销同类账务所涉及多张原始凭证的,应当将凭证整理贴好,并注明张数和金额。

3.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拒绝办理,并按规定要求更正补齐,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理、有错必纠。

第四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各部室个人公务卡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培训费、出差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公务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必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二)公务卡消费报销

1.推行公务卡管理后,现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持卡人应当在规定使用范围和个人卡授信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取得刷卡消费银联小票、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后,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室报销。

2.财务室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3.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在离开之前,必须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财务室应当及时在公务卡支付系统中注销该工作人员所持的公务卡,并通知发卡银行停止该卡使用。

4. 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个人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室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募捐款物管理

第十六条 接收募捐款物应当严格执行 《河北省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募捐和接收捐赠的款物分别登记入账,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财务室应当定期做好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募捐款物的审计。

第十八条 非经常性的捐款,收到的款项应当及时交至财务室,财务室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九条 募捐款项收支使用审批

(一)对于接收的定向捐款,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实际收到时,单列明细科目,专款专记。

(二)年度管理费依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政策执行。

(三)对管理费支出中的办公费、运输费、劳务费等日常业务支出,按经费审批权限报会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采购

救灾物资的购买和项目招标,严格按照《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运作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