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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红十字会援建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04月10日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红十字会援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援建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引进的、由我会为项目主要实施方的各类发展项目,包括学校、卫生院(站)、乡村路桥、红十字服务站、“博爱家园”等项目。

    第三条  援建项目应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符合援建地民情,得到援建地政府支持,服务援建地总体发展规划,有助于实现市红十字会人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援建过程中,市红十字会负责总体指导、监管工作;援建地红十字会负责实地督导、管理工作,并根据援建项目类别协调援建地县级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受理辖区内县级红十字会申报项目计划书。对上级援建项目,市红十字会根据援建项目实际情况受理援建地红十字会申报项目计划书。援建地红十字会统一使用总会制定的项目计划书填报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以欠发达地区农村、革命老区和受灾地区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获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有利于促进当地红十字会组织发展和能力建设。

    第七条  申报项目由援建地红十字会向市红十字会出具正式公文说明申报理由,在公文中注明援建地红十字会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开户银行、账号,并填写经援建地乡(镇)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的项目计划书。援建地红十字会对项目计划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由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党组会)会议研究确定,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市红十字会对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援建地政府的支持程度、援建地红十字会的执行能力等安排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农村、革命老区和受灾地区倾斜,并做到各地援建项目适当均衡。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和援建地红十字会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项目执行工作,尽可能保持项目执行人员的稳定。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进行宏观指导,检查、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市内援建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导检查,对上级援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进行督导,指导援建地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援建地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并协调援建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实施,分阶段开展项目评估,及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督导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要素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上报,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竣工后,援建地红十字会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协调项目实施方在项目醒目位置镶刻碑记,铭载捐助方善举,昭示后人。捐助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冠名的,由市红十字会、援建地红十字会与项目实施方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捐助方或项目实施方要求举行项目启动或竣工仪式的,市红十字会、援建地红十字会可以组织简约的相关仪式,协调援建地有关领导、涉及项目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援建地红十字会应运用、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办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具备援建项目相关业务知识的红十字志愿者、援建地受益人群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与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组织、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应依据援建项目的实际需求编制,细化各项费用,标明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具体金额,合理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进入规定的银行账号核算,依据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用于工程基建和相关设备、设施购置等,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等情况,援建地红十字会必须逐级上报,得到市红十字会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组织内部或外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物资,由援建地红十字会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履行或责成项目实施方履行公开招标等程序后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物资采购。援建地红十字会对此进行监督。

第六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援建地红十字会在项目竣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市红十字会出具项目报告。项目报告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进度、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要素,规范、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并附由具备资质的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工程决算或审计报告、体现铭载捐助方善举的项目碑记照片、大于或等于援建资金数额的工程基建或购置相关设备设施的发票复印件等。

    第二十三条   援建项目建成后属于公共资产,其原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卖或挪作他用。援建地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的公共资产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建地红十字会应获取、保存有关援建项目的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会谈记录、督导报告、请示、批复、财务票据、项目报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新闻报道、相关照片等,将其作为项目档案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河北省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另有规定的或与援建方另有约定的,遵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衡水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