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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时间:2023年04月10日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衡水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市红十字会指导县级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和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7〕9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涉及产权的,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接收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并由捐赠方提供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捐赠资金,应注明资金数量、使用意向等;捐赠物资,应注明物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有效期(针对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资)及使用意向等。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捐赠人不得以定向捐赠名义指定其厉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接收捐赠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设捐赠专户接收捐赠,建立专账,明确会计核算制度,捐赠资金原则上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授权开展活动的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作。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公示后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捐赠的实物资产要列入资产管理,接受的实物资产无法确定价值的,要以资产名义金额入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其余资金可用于红十字事业发展支出,或成立应急储备金用于紧急救灾救助。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聘请依法设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经审计后形成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捐赠反馈

第三十条  捐赠反馈遵循“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由捐赠接收单位进行反馈。各级红十字会捐赠使用要遵循“谁使用谁报告”的原则,业务执行人员报告捐赠使用情况,由单位指定部门负责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各级红十字会应充分保障捐赠人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捐赠反馈采取定向征求意见、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相结合的形式,既要体现捐赠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点,主动回应捐赠人关切。

第三十二条  捐赠反馈内容主要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三十三条  业务执行部门应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以备捐赠人查询,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督导评估报告、合同文件、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业务执行部门确定受益人,应当以项目计划书或合作协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告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每三个月向业务执行部门通报一次捐赠收支和结余情况,协助业务执行部门及时做好捐赠执行工作,确保捐赠资金规范高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包括专项工艺项目、基金、有合作协议或捐赠函的定向捐赠,应当与捐赠人保持充分沟通,按照约定及时详尽地向捐赠人告知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